北京都市典当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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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石景山杨庄中区21-10号 |
邮编: 100043 |
电话: 010-68885775 |
传真: 68885775-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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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业务范围
办理房产抵押,汽车质押,有价证券质押,黄铂金饰品,钻石饰品,珠宝玉器,家用电器,数码产品,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典当的物品财产的贷款服务。所有权不清及来源不明的物品不予办理。
二、典当办法
1. 居民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;单位凭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办理。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证明。
2. 收费标准:当期按月计算,每月根据典当业务内容不同按当金的1.9%-- 4.2 %收取综合服务费,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。
3. 典当期限:以月为期限,最长不超过六个月。
三、续当
自典当期满 5 日内,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,交回原当票,开具续当当票。
四、赎当
典当期限内,当户凭当票或续当当票及原始登记证件来办理赎当。超期部分每日加收典当金额 0.5 %的综合服务费。典当期限满五日内,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,即为绝当。对绝当物品,本行有权处理。原当票自动作废。
五、当票挂失
当票遗失,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向典当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手续费后,补办当票。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六、典当行义务
典当行由专人妥善保管当物,当物在典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,典当行依法为当户保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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